A.公司会员,包括: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在中国已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 业主或其它法定实体;
B.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它法定实体中拥有实质性投资或商业利益的香港居民和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它法定实体。
C.公司附属会员,不符合上述A、B条件的 公司、商行、企业或其他法定实体,关心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的贸易或商业往来,并拥护本商会的宗旨。
持有香港身份证并居住在中国,并正在或一直从事商业经营或专门职业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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