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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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 Memorandum Of Articles
商会简介商会章程会员类型商会服务组织结构理事介绍功能组别里程碑联系方式
 
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章程
 

第一条 总则和释义

一、商会名称为“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二、商会注册办公地点位于中国北京。

三、商会为非盈利性,非政治性组织和社会团体。

四、设立商会宗旨为:
(1)根据其会员促进与中国的贸易发展和经济技术交流,并且为会员在促进贸易发展和经济技术交流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提供便利;
(2)促进其会员之间,其会员和其它组织,商业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往来;
(3)议论其成员感兴趣的所有经济,商业和其它事项,并且为会员提供相互协作的机会;
(4)经常为会员提供有益和健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
(5)充当其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之间相互交往和联络的渠道;
(6)与其它地区驻中国的经济和文化组织进行交流和讨论;以及;
(7)讨论和执行与以上各项有关的所有事务。

五、商会的业务和资金应按照商会的章程管理和执行。

六、来源于任何方式的商会收入和资产应只使用于执行本备忘录中所规定的商会宗旨,该收入和资产的任何部分都不得以红利,奖金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利润方式交付或分配给商会任何会员,但是,本条款内容不妨碍由于商会任何理事或职员,或商会任何会员,或其他人为商会实际提供的服务而以诚信原则向他们支付薪酬。

七、商会终止或解散时,在清偿其所有负债和债务之后,所剩余的任何资产不应交付或分配给商会会员,而应,
(1)如果而且只要本办法可以实施,给予或转让与由商会会员决定的,有与商会相似宗旨的某个或某些其他机构;
(2)如果而且只要以上办法不能实施,则给予或转让予某慈善机构。

八、商会的收入和支出额项与该收入和支出相关的业务内容,以及商会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都应做真实的帐目记录,帐目记录应对会员的检查公开,但是,此公开检查应遵守按照商会当时的附则对检查时间和方式可能做出的任何合理限制。

九、在本章程中,除非上下文有其它要求,下列词和词语的含义是:
“章程”:本商会备忘录、章程和构成章程的各项规定;章程及其规定可以不时被修改;
“公司会员”章程第二条三.1(1)款所指的公司会员资格的所有者;
“附属会员”按照本章程被接纳为商会附属会员的人;
“会员”:其名称被作为商会公司会员或者个人会员列入会员登记册的人;为避免混淆,“会员”一词不应包括名誉会员和附属会员;
“条款”:本商会的条款,可不时被修订;
“大会”:年度大会或者其他会员会议;
“执行委员会”:由会长和其他委员会成员构成并拥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本商会的执行委员会;
“特邀委员”:由执行委员会特别邀请加入执行委员会的人,其并没有投票权;
“商会”:中国香港(地区)商会;
“附则”:由执行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所制订的附则;
“名誉会员”:本章程第二条三.2(2)款所称的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本章程第二条三.1(2)款所称的个人会员;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居民“:指拥有有效香港身份证的任何个人。

以单数表示的词语应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人称的词语应包括公司,合伙公司和非公司化团体。

第二条 会员身份

一、秉承商会备忘录之精神,特此声明会员(包括附属会员和名誉会员)的数额是无限制的。

二、1、在本章程通过之日时的所有会员和附属会员以及按照本章程将被接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应为会员,并相应列入会员登记册。
2、在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时间内,会员登记册应在商会办公地点供会员查阅。

三、会员资格包括有投票权会员和无投票权会员。
1、有投票权会员
(1)公司会员,包括:
A、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在中国已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B、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中拥有实质性投资或商业利益的香港居民和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C、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国公司,而其任何股东或董事并为香港居民或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D、在中国已经建立业务经营处或驻有代表的,并雇有香港居民职员的任何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若该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只有一名香港居民职员,在该名职员离职后须有其他香港居民代替;
E、任何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而其母公司在中国的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他法定实体。

(2)个人会员:持有香港身份证,并居住在中国或在中国从事商贸、文化交流活动的任何人;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公司或个人可申请成为商会有投票权的会员。每位会员对商会从事的任何表决行动均享有一票的投票权,但计票时,公司会员的一票按两票计算。公司会员应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作为自己的代表,代表其出席每次大会,唯如此,该代表人代表公司会员在每次大会上行使的各种权力方为有效,其所代表的公司会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无投票权会员资格
(1)附属会员:不符合有投票权会员条件的个人,公司,商行,企业,业主或其它法定实体,但如果他/她或者(a)为香港居民,或在非个人的情况下,依照香港法律成立并存在;或者(b)为香港地区以外的中国居民但关心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间的贸易或商业往来,并拥护本商会的宗旨;

可申请成为本商会附属会员。附属会员对商会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不享有投票权。公司会员有权提名若干名公司雇员为商会的公司附属会员。执行委员会有权向每位公司附属会员缴收会费。公司附属会员不具投票权,但可享有会籍所赋予之所有个人福利。

(2)名誉会员
A、知名人士或为商会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的人士可以由执行委员会推荐,经过在任何大会上通过的会员普通决议被推选为名誉会员。
B、名誉会员可免交入会费和其他费用,并享有执行委员会不时确定的权利并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然而,他们对有关商会的任何事务不享有投票权。

第三条 会员资格申请

一、凡有意成为会员或附属会员者,应自商会获取并签署有关的申请表,并且需由执行委员会一名个人会员或一名公司会员提名或推荐。商会将向每一位成功的会员资格申请者发送一份接收函;自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始,该申请者即成为一名会员或附属会员。对于会员资格申请未成功者,商会无需提供其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二、会员或附属会员必须自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接收函上所注明之日起三十(30)日内或在商会可能允许的以后其他日期,向商会支付与其会员之类别相应的、不可退还的会费。

三、在会员或附属会员被接纳后的任何时候,如果执行委员会了解到,该会员或附属会员被接纳时商会或执行委商会所依据的,由会员提供的资料是不确切或误导的或在申请时未向商会和执行委员会提交与接纳入会相关的资料;那么,执行委员会在调查并通报该接纳入会者之后,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且立刻取消与其会员资格相关的权利。

第四条 会员费

一、个人会员,公司会员和附属会员应支付与其会员资格有关的会员费,会费率和交付期限将由执行委员会不时确定。执行委员会的任何会议纪要中,只要有任何条目说明该项(有关会费率和支付期限的)决议已被通过,则该条目即为每位会员应交纳会费数额的充分依据。如果一位会员和附属会员在当时期限结束前不再作为会员,他将无权要求将其当年会员费的剩余部分退还。

二、每位公司会员应负责本公司作为会员所应支付的所有会员费。同时,公司会员的代表负有协助商会向本公司催交会费的义务。

三、个人会员,公司会员和附属会员应以入会费方式预先交纳委员会所确定的会员费数额。

四、商会可以于任何时间修改会员费,未付账款的利息和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所有其它费用和收费。会员会费标准和其它收费经修改后立即生效,但其生效不以会员是否收到收费修改通知为前提。

第五条 权利的转让

一、个人会员和个人的附属会员的权利应由其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并且在其死亡时或因故停止担任在本章程规定下的会员或附属会员时,其权利也随之终止。

二、公司会员和非个人的附属会员的权利亦应由其自身享有,不得转让;并且在其终止或以其它形式解散时,或因故停止担任在本章程规定下的公司会员或附属会员时,其权利也随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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