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委员会是商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商会进行日常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由商会的十六名有投票权的会员和没有投票权的特邀委员组成,其中会长和半数以上的成员为驻北京的公司会员。会长由执行委员会中超过三名成员的提名,并经过半数以上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成为会长。
三、执行委员任期为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四届。于2005年度大会上选举16位执行委员会成员,其中得票数居于前8位者任期为两年;其余任期一年。其后每年的年度大会上选举8位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特邀委员任期则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四届。
四、每位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均须为香港居民及由一位有投票权的会员提名,方可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候选人有关的介绍、履历等文件应于召开年度大会的十五天前报送至现任执行委员会。
五、现任执行委员会应将收到的候选人名单和有关资料加以适当整理后予以公布,但仅限于在召开年度大会前的七天内向所有会员(包括名誉会员和附属会员)告知候选人情况。
六、在候选人情况公布后、年度大会召开前,如果有会员发现候选人存在章程第六条“会员的开除”中的行为,则该会员有权将此信息和充足的证据立即提交给现任执行委员会,由现任执行委员会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应参加进一步选举。但该候选人应在现任执行委员会决定对其参加选举资格进行审查时获得执行委员会对于此事的通知,并有权对其他会员对其的指证进行抗辩。现任执行委员会必须接受其抗辩并进行认真审查。
七、年度大会正式召开后,出席年度大会的所有有投票权的会员均应履行投票义务,对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选举。会长除拥有和会员相同的投票权(包括同意票和弃权票)外,在票数相同时,享有决定权。
八、投票应在年度大会召开的现场举行,由全部出席年度大会的会员监督进行。任何会员的投票行为均代表其真实的意愿,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投票是无效的。
九、投票结束后,票数计算应由与选举无关的机构或个人来进行。会员有权要求现任执行委员会公开票数计算的过程和方法,并有权查阅得票数。
十、得票数排在前八位的会员当选新一任执行委员会(其中公司会员必须占执行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如果公司会员的人数不足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则在公司会员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进行补充。
十一、新一任执行委员会在年度大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职位互选并开始准备工作,履行章程和商会赋予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最迟应在选举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成员后的二十一天内举行。
十二、本附则是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章程一并产生效力。 |